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40號
SLDV,110,司催,440,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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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教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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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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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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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黃茂德 │800,000元 │SA0022324 │110年6月10日 │
│ │公司 黃教傑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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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黃茂次 │241,023元 │SA0022323 │110年6月20日 │
│ │公司 黃教傑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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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黃茂次 │100,000元 │SA0022296 │109年9月10日 │
│ │公司 黃教傑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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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黃茂德 │200,000元 │SA0022325 │110年6月15日 │
│ │公司 黃教傑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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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黃茂德 │241,023元 │SA0022326 │110年6月20日 │
│ │公司 黃教傑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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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 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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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