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有慶即馮定國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有薇即馮定國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苑倚曼即馮定國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有強即馮定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閎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7,000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