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54號
SLDV,110,司促,9754,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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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有慶即馮定國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有薇即馮定國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苑倚曼即馮定國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有強即馮定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閎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7,000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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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