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96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5496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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