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永源 │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8294 │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
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約金、逾期
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約
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
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110年8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19804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本金18294元為自民國92年8月7日起至民國110
年8月10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310元、違約金1200元。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二、信用卡申請書。三、約定條
款。四、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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