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94號
SLDV,110,司促,11794,202108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孟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0月17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3年1月31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帳務明細。證物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