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文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08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文偉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134086│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文偉 │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134086│ │月10日起 │ │者,按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就超│
│ │ │ │ │ │過部分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23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
,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8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
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34,08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
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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