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婷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06元,及其中新臺幣31,0
56元,自民國109 年8 月27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