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59號
SLDV,110,司促,11759,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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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婷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06元,及其中新臺幣31,0
  56元,自民國109 年8 月27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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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