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92號
SLDV,110,司促,1169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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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珮筠即張港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148元,及其中新臺幣35,4
  61元,自民國99年4 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 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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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