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63號
SLDV,110,司促,11663,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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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肇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996元,及自民國110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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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