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43號
SLDV,110,司促,11643,202108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麗華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富財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陳麗花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𡍼珠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月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陳美秀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
  47,000元,自民國94年8 月2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