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麗華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富財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陳麗花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𡍼珠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月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陳美秀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
47,000元,自民國94年8 月2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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