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547號
SLDV,110,司促,11547,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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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烘玲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 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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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