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543號
SLDV,110,司促,11543,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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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5,577 元,及其中新臺幣21
  9,615 元,自民國110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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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