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495號
SLDV,110,司促,11495,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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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大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瓈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9,733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1149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瓈勻、劉│自民國110年0│自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109733│大成   │3月01日起  │8月15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1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瓈勻、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9733│大成   │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大成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張瓈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3萬4,578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大成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9,733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瓈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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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