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456號
SLDV,110,司促,11456,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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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萬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145元,及自民國100 年5
  月17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50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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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