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萬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145元,及自民國100 年5
月17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50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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