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43號
SLDV,110,司促,11343,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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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翔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0,988 元,及自民國110 年
  4 月13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8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5 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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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