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建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938元,及其中新臺幣12,5
06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7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
,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54938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
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42432元)。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
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12506元之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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