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聖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春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2,919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聖杰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王春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
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7筆貸款金額
分別為28,314元、26,650元、30,526元、30,526元、26,665
元、23,166元及20,897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王聖杰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0年3月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92,919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春勝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
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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