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易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75,100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1122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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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素卿、鍾│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107510│易翰 │2月01日起 │7月25日止 │九 │
│ │0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2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素卿、鍾│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107510│易翰 │3月02日起 │7月25日止 │○九 │
│ │0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 │ │7月26日起 │9月01日止 │一九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
│ │ │ │9月02日起 │ │三八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易翰前就讀南強工商及東南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吳素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2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75,10
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76 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鍾易翰自民國110 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75,100 元未還,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吳素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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