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章育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億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進坤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劉美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3,698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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