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51號
SLDV,110,司促,11151,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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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牽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建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65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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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