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牽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秀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人之最新主任委員報備資料。 ㈢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之3 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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