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51號
SLDV,110,司促,11151,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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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牽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秀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人之最新主任委員報備資料。
  ㈢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之3
   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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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