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993號
SLDV,110,司促,10993,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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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威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619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900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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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