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974號
SLDV,110,司促,10974,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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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99元,及其中新臺幣13,2
  99元,自民國95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98 元,及自民國100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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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