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913號
SLDV,110,司促,10913,202108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6,201 元,及自民國110 年
  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 年7 月30日起,違約在9 個月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 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52,750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30日起,違約在9 個月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62,257 元,及自民國110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 年6 月30日起,違約在9 個月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01,981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44,637 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22,091 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