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868號
SLDV,110,司促,10868,202108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毓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毓婷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新臺幣81415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
  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
  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