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817號
SLDV,110,司促,10817,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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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佳民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Galupe , Leode
  lyn Vicente 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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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