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801號
SLDV,110,司促,10801,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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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757 元,及自民國110 年
  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毅君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0年06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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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