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757 元,及自民國110 年
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毅君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0年06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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