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京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575 元,及自民國91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 計算之利息
,暨自91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曹京相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87年10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
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
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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