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15號
SLDV,110,司促,10615,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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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4,8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程敏慧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99% │
│  │83042 │     │7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程敏慧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1278│     │7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程敏慧於民國101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0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07日止累計84,964
    元正未給付,其中83,042元為本金;1,82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程敏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07日止累計359,905元正未給付,
    其中341,278元為消費款;18,6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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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