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560號
SLDV,110,司促,10560,202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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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東明即李炅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玲慧即李炅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炅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925,00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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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