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東明即李炅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玲慧即李炅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炅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925,00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