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78號
SLDV,110,司促,10478,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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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汪順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子槐即超能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7,524 元,及自民國110 年
  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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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