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30號
SLDV,110,司促,10430,202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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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錦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7,729 元,及其中新臺幣41
  6,117 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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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