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25號
SLDV,110,司促,10425,2021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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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文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790元,及其中新臺幣93,3
  32元,自民國110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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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