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25號
SLDV,110,司促,10425,202108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妙壽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彭文呈發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債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