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妙壽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彭文呈發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債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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