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0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江潔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蕭名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000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