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270號
SLDV,110,司促,10270,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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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琇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琇琦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727元│     │年 07月 13日│      │六六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琇琦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9105 │     │年 07月 13日│      │五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琇琦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6900 │     │年 07月 13日│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 號函及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
10500160540 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
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
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
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
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
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
同)52,169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7,73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
40,02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7,712 元),應自110 年7 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089
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148 元。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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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