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琇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琇琦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727元│ │年 07月 13日│ │六六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琇琦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9105 │ │年 07月 13日│ │五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琇琦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6900 │ │年 07月 13日│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 號函及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
10500160540 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
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
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
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
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
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
同)52,169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7,73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
40,02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7,712 元),應自110 年7 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089
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148 元。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