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寶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152 元,及其中新臺幣11
9,285 元,自民國94年6 月2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6 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900 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424元,及其中新臺幣65,7
63元,自民國93年12月2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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