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曾稻即簡燕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簡燕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
,225元,及其中新臺幣12,036元,自民國110 年5 月8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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