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58號
SLDV,110,司促,10058,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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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敬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476元,及其中新臺幣48,3
  91元,自民國110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0.75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906 元,自民國110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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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