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敬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476元,及其中新臺幣48,3
91元,自民國110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0.75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906 元,自民國110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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