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楊青倫
被 告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瑄
訴訟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570 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89,57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又 本件係屬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 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 規定,僅記載主文。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09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