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81號
SLDV,109,訴,981,202108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1號
原   告 陳由哲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施又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惟因本件事實 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應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1/1頁


參考資料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