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61號
SLDV,109,訴,1961,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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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謝翰儀 
參 加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董稐魁 
被   告 何振演 

      何振成 

      何振綺 


      何振蓉 



      何達惠 


      吳何道惠
      詹何稔惠
      何彥賢(即何振禎之繼承人)



      何佩珊(即何振禎之繼承人)

      何陳桂蘭(即何振禎、何彥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振演何振成何振綺何振蓉何達惠吳何道惠、詹



何稔惠、何彥賢何佩珊何陳桂蘭與原告之債務人何振蒼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按其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何振演何振成何振綺何振蓉何達惠吳何道惠詹何稔惠何彥賢何佩珊各負擔12分之1 ,餘由被告何陳桂蘭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共有物)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 (即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 同意分割之繼承人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 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 務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92號 判決參照)。本件原告係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何振 蒼提起本件訴訟,其未將何振蒼列為共同被告,無當事人不 適格情事,先予敘明。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花旗銀行)於訴訟繫屬中,聲請輔助原告參加訴訟(本院 卷第585 頁)。查花旗銀行主張何振蒼迄今尚積欠伊新臺幣 (下同)242,561 元及自民國92年9 月3 日起至104 年8 月 31 日 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伊自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應得參加本件訴訟等語,並提出本院107 年 度司執字第26910 號債權憑證為證(本院卷第585 至594 頁 ),堪認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參加訴訟自應准 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何振蒼積欠原告本金291,408 元暨其利息未為清 償,原告業經執行無著,獲本院核發士院彩92執吉11905 字 第11507 號債權憑證在案。又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為被繼承人何曹錦鳳之遺產,何曹錦鳳於85 年1 月18日死亡後,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何彥賢何佩珊何陳桂蘭何振演何振成何振綺何振蓉何達惠、吳 何道惠、詹何稔惠何彥輝何振蒼,按其應繼分各1/12 之比例繼承公同共有,嗣因何彥輝於95年8 月2 日死亡,其



應繼分1/12之比例再由何陳桂蘭繼承,為此,被告及何振蒼 之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不動產迄今尚未協議 分割,何振蒼本得以對其餘公同共有人訴請裁判分割之方式 取得財產,進而清償原告之債務,惟其迄今仍怠於行使,且 已陷於無資力,原告自有以自己名義代位何振蒼行使請求分 割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823 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准予將系爭系爭不 動產分割,分割方法為按被告及何振蒼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
二、被告答辯:
何彥賢何佩珊何陳桂蘭: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現為何 陳桂蘭
何振演何振成何振綺何振蓉何達惠吳何道惠、詹 何稔惠未以言詞或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242 條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唯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 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 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 8 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士院儀92執吉11905 字 第11507 號債權憑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 、被繼承人何曹錦鳳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繼 承登記案卷、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何振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系爭不動產現場訪視記錄單及照片等件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4至31、101 、123 至126 、205 至219 、 285 至301 、331 至438 、447 至449 、503 至519 、537 至551 頁)。另有花旗銀行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691 0 號債權憑證,證明伊於109 年10月21日、110 年4 月26日 對何振蒼執行結果均未能獲得任何清償(本院卷第591 頁) 。堪認何振蒼並無資力清償原告債務、原告有行使代位權以 保全其債權之必要,且系爭不動產為何曹錦鳳所餘尚未分割 之全部遺產,又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是原告代位何振蒼請求 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即屬有據。




㈢又原告代位何振蒼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僅為求得就何振蒼 分得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苟採變價分割,將致其餘共同繼 承人即被告有喪失共有權之虞,應非所宜,本院認將系爭不 動產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何彥賢何佩珊何陳桂蘭似辯稱系爭不動產僅為何陳桂蘭單獨所有,與事 實不符,並不可採)分割為分別共有,乃對全體繼承人利益 相當,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而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代位其債務人何振蒼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並認應將系爭不動產按附表二所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 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審酌, 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 文。本件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 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 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是本件原告代位何振蒼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雖有理由,惟 原告實係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何振蒼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其與被告均因此互蒙其利,故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依 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共同分擔(何振蒼部分係由行使代位 權之原告負擔) ,始為公平,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一
┌──┬──────────────────┬────────┐
│編號│ 系爭不動產 │ 權利範圍 │
├──┼──────────────────┼────────┤
│ 1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 公同共有1/11 │
├──┼──────────────────┼────────┤
│ 2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 公同共有1/11 │




├──┼──────────────────┼────────┤
│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 公同共有1/11 │
├──┼──────────────────┼────────┤
│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 公同共有1/11 │
├──┼──────────────────┼────────┤
│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公同共有1/11 │
└──┴──────────────────┴────────┘
附表二
┌──┬────┬─────┐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 1 │ 何振蒼 │ 1/12 │
├──┼────┼─────┤
│ 2 │ 何振演 │ 1/12 │
├──┼────┼─────┤
│ 3 │ 何振成 │ 1/12 │
├──┼────┼─────┤
│ 4 │ 何振綺 │ 1/12 │
├──┼────┼─────┤
│ 5 │ 何振蓉 │ 1/12 │
├──┼────┼─────┤
│ 6 │ 何達惠 │ 1/12 │
├──┼────┼─────┤
│ 7 │吳何道惠│ 1/12 │
├──┼────┼─────┤
│ 8 │詹何稔惠│ 1/12 │
├──┼────┼─────┤
│ 9 │ 何彥賢 │ 1/12 │
├──┼────┼─────┤
│ 10 │ 何佩珊 │ 1/12 │
├──┼────┼─────┤
│ 11 │何陳桂蘭│ 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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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