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60號
SLDV,109,訴,1460,2021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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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林麗輝 
即 原 告     
被 上訴 人 江勝一 
即 被 告      
      林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
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7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325元,上開裁定業於110年7月27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憑。故上訴人之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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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