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9年度,13號
SLDV,109,破,13,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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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代 理 人 徐正坤律師
      吳宜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2年3 月23日向第三人合 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合全公司)等地主承租坐落臺 北市○○區○○段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由聲請人 興建地上物經營賣場,惟近年因經濟不景氣及COVID-19肺炎 疫情影響,聲請人所經營賣場之櫃位分租業務日趨沒落且租 金收入銳減,以致無法維持賣場營運,聲請人已於109年3月 23日書面通知合全公司等土地出租人於109 年9 月22日終止 土地租約,合全公司等地主亦通知聲請人須拆屋還地。截至 109 年7 月31日止聲請人資產及債權總額計新臺幣(下同) 2,565 萬5,757 元,負債總額計8 億6,504 萬6,649 元,顯 不足清償債務,惟仍足敷構成破產財團而有破產之實益,為 此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二、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 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 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公司法第38 0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就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 公司清算後之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 國公司清償之。查聲請人稱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後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云云。但依上開說 明,應由該外國公司即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對 於未了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則其分公司無適用我國破產法 宣告破產之餘地,聲請人聲請宣告該分公司破產,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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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