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
債 務 人 陳秋鳳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江仁湧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1 項前段、第64條之1 第1 款、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 字第17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外, 亦有債務人提出收入切結書及象新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 司提供之薪資條3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143 號卷第35頁、本院卷第73-75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 新臺幣(下同)2,900 元,總清償金額208,800 元,清償成 數為5.1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2 份及機車1 輛 (見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177 號卷第41-42 頁、第65頁 )。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35,839元,機 車價額為10,000元,有廣進車業行估價單附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77頁),故債務人聲請時之財產共計45,839元(計算式 :35839+10000=45839 ),且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 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637 元(45839 ÷72=6 37,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
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 626,760 元,扣除必要支出421,008 元後,餘額為205,752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以新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18,720元陳報最低生活費,是債務人 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且其如何分配 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 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象新 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20,000元,扣 除債務人陳報以新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2 倍之18,720元為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280 元,已全 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外,並願降低生活費用之支出,另每月 提高1,620 元用以清償債務,共計每月清償2,900 元(計算 式:00000-00000+1620=2900 ),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 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
│ 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2,900 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
│ 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
│ 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4,048,073元。 │
│4.總清償金額:208,800元。 │
│5.總清償比例:5.1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69,985 │337 │
│ │公司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8,796 │572 │
├──┼──────────────┼──────┼──────┤
│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4,036 │476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63,639 │1,335 │
├──┼──────────────┼──────┼──────┤
│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789 │54 │
├──┼──────────────┼──────┼──────┤
│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5,437 │104 │
├──┼──────────────┼──────┼──────┤
│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30,391 │22 │
├──┼──────────────┼──────┼──────┤
│ │合計 │4,048,073 │2,900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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