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86號
SLDV,109,司執消債更,186,2021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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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
債 務 人 粘萬壽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慧欣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伊舒 
代 理 人 林奕恩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洪佳妙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1 項前段、第64條之1 第1 款、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



字第13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有債 務人向公司申請連結計程車車錶之數據及整理後之每日車資 合計表、中華民國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影本等在卷足憑(見 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130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4 -93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 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 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700 元,總清 償金額338,400 元,清償成數為5.4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 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3 份保單(見本院消債更卷第117-122 頁)。其中 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18,070元,債務人願提 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251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854,400 元,扣除必 要支出739,488 元後,餘額為132,982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 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每月必要支出30,851元,扣除 非消費性支出之營業成本費用10,750元(含計程車行費1,00 0 元、計程車保養維修費2,000 元、計程車保險費750 元及 計程車油費7,000 元)及扶養費3,000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 支出為17,101元,尚低於臺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標準1.2 倍之21,202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 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父親及母親分別為86歲及83 歲,已無收入,有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見本卷第127-130 頁)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父、母親不能 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是債務人支出父、母 每人每月1,500 元之生活費用,尚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 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 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為計程 車司機,每月收入約35,6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0,851元 後餘額為4,749 元,已將餘額逾9 成之4,449 元用以履行更 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 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每 月清償251 元(計算式:18,070÷72=251,元以下四捨五入 )。綜上,債務人每月清償4,700 元(計算式:4,449+251=



4,700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
│ 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4,7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 │
│ 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
│ 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6,188,540元。 │
│4.總清償金額:338,400元。 │
│5.總清償比例:5.4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2,770 │473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65,109 │809 │
│ │公司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000 │41 │
├──┼──────────────┼──────┼──────┤
│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610 │150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9,001 │531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1,558 │913 │
├──┼──────────────┼──────┼──────┤
│ 7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254,086 │952 │
├──┼──────────────┼──────┼──────┤
│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0,990 │206 │
├──┼──────────────┼──────┼──────┤
│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9,486 │174 │
├──┼──────────────┼──────┼──────┤
│ 1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3,930 │451 │
├──┼──────────────┼──────┼──────┤
│ │合計 │6,188,540 │4,700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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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