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 告 曾子恩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冠廷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個人健康 險暨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至110 年5 月15日,險種項目計有個人定額(含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 險乙型、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健康保險、個人初次罹患癌症 暨身故健康保險甲型、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下稱系 爭保險),原告於107 年7 月25日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 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罹患乾燥症 即修格蘭氏症候群,自107 年8 月起陸續住院進行靜脈注射 免疫球蛋白及優寶滴-LiquiD P &B 治療,爰依個人定額給 付住院醫療保險乙型保險契約第11條、第14條約定,請求被 告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看護保險金,並依個人實支實 付住院醫療保險保險契約第11條、第1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實際支出醫療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466,342 元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466,342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罹患乾燥症即修格蘭氏症候群,依文獻所載,其 診斷須符合眼睛乾澀症狀、嘴巴乾燥症狀超過3 個月以上, 而依原告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下稱 漢銘基督教醫院)護理紀錄記載:「在2018年8 月10日16時 10分…病人由門診步行入病房,過去病史:1.乾燥症…」等 語,原告罹患乾燥症早已多日,且達3 個月以上,為原告所 知悉,始會於就診時即告知有乾燥症病史,且乾燥症之症狀 為口乾、眼澀、皮膚、鼻腔黏膜呈乾燥現象,此為外表可見 徵象,原告不能諉為不知,其於107 年5 月15日投保系爭保
險時,已在疾病中,依保險法第127 條規定,被告對是項疾 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又原告之住院及靜脈注射免疫 球蛋白及優寶滴-LiquiD P &B 治療方式,依文獻記載實屬 罕見,是否有必要,是否符合常規,啟人疑竇,原告既住於 臺北市北投區,又何以遠赴彰化治療,更令人費解,其使用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及優寶滴-LiquiD P &B 治療方式,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鑑定意見, 並無必要,且不符醫學常規;且原告自107 年起即陸續向數 保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投保範圍分別有實支實付或定期定 額之住院醫療保險,惟人身保險中之健康保險,性質上為實 支實付之醫療險,目的係為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及傷害支出 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屬損害保險,有保險法關於複 保險規定之適用,原告不得因上開疾病支出醫療費用而獲得 超過該財產上損害之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個人健康險暨傷害保 險,保單號碼0524第18CH00000000號,保險期間自107 年5 月15日零時起至108 年5 月15日零時止;次年傷害保險自動 續約,保單號碼0524第19CH00000000號,保險期間自108 年 5 月15日零時起至109 年5 月15日零時止;次年自動續約, 保單號碼0524第20CH00000000號,保險期間自109 年5 月15 日零時起至110 年5 月15日零時止。
⒉上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保險之險種項目計有個人定額(含日 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乙型、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健康保險 、個人初次罹患癌症暨身故健康保險甲型、個人實支實付住 院醫療保險。
⒊原告於107 年7 月25日經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罹患乾燥症即 修格蘭氏症候群。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原告於投保系爭保險時是否已罹患乾燥症?被告是否依保險 法第127 條規定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⒉原告自107 年8 月起陸續住院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及優 寶滴-LiquiD P &B 治療,是否有住院必要?是否有以上開 方式治療之必要?
⒊原告得否依個人定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乙型保險契約第11條 、第14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看護保 險金,並依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保險契約第11條、第
1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實際支出醫療費用,合計3,466,34 2 元?
⒋本件有無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原告是否不得因上 開疾病支出醫療費用而獲得超過該財產上損害之不當得利?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 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法 第127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依被告聲請所調得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 年11月16日健保醫字第1090015764號 函所附原告於100 年6 月1 日至105 年5 月31日就醫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352 頁至356 頁)、吉田耳鼻喉科診所109 年 11月17日吉田第000000000 號函所附原告於該診所全部病歷 (見本院卷一第358 至361 頁)、黃志維耳鼻喉科診所寄送 原告於該診所全部門診病歷表(見本院卷一第364 至367 頁 )、漢銘基督教醫院109 年11月25日一0九漢基院字第1091 100020號函所附原告於該院全部病歷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0 至391 頁)、芯四季診所109 年11月26日四台管字第109006 3 號函所附原告於該診所全部病歷(見本院卷二第392 至39 4 頁)、四季台安醫院109 年11月26日四台管字第1090062 號函所附原告於該院全部病歷(見本院卷三第10至236 頁) 、彰化基督教醫院110 年2 月4 日一一0彰基病資字第1100 200021號函所附原告於該院全部病歷資料(見本院卷三第26 8 至289 頁)、茂盛醫院110 年3 月18日茂醫事字第110031 8 號函復原告於該院並無就醫紀錄(見本院卷三第314 頁) ,原告最早係於107 年7 月25日經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罹患 乾燥症,有彰化基督教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診療記錄病歷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70 頁),且此為兩造不爭執事項( 見本院卷三第304 頁),已在原告向被告投保系爭保險之保 險期間內,至被告抗辯罹患乾燥症,依文獻所載,其診斷須 符合眼睛乾澀症狀、嘴巴乾燥症狀超過3 個月以上,原告於 107 年5 月15日投保系爭保險時,應已在疾病中云云,雖被 告提出乾燥症文獻記載乾燥症之診斷須符合眼睛乾澀症狀、 嘴巴乾燥症狀超過3 個月以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7 頁) ,惟被告所提上開文獻資料來源不明,且原告係於107 年7 月25日經彰化基督教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門診醫師診斷其罹 患乾燥症,其診斷結果並非依據原告有眼睛乾澀症狀、嘴巴 乾燥症狀超過3 個月以上而為判斷,自無從據此推論原告於 107 年5 月15日投保系爭保險時已罹患乾燥症,被告所為上 開抗辯,尚非可採。
㈡惟本院將上開原告全部病歷資料送請臺大醫院進行鑑定,其
鑑定意見為:「一、依鑑定事項及檢附資料光碟片中,病人 於7 家醫療院所就診的病歷資料顯示,病人經自然受孕後, 於四季台安醫院接受產檢,並於103 年4 月(30歲)及106 年5 月(33歲)各自然產下足月之一女及一子。兩次產檢過 程皆發現有海洋性貧血帶原,第二胎孕期中發生妊娠高血壓 。病人於107 年7 月至彰化基督教醫院免疫風濕科門診就診 ,當時為34歲,向醫師表示她結婚9 年,曾有自然受孕但6 至7 次流產的病史,即使接受試管嬰兒治療,至今仍未成功 產下胎兒。於107 年7 月25日抽血及經彰化基督教醫院免疫 風濕科門診醫師臨床診斷其為不孕症暨反覆性流產的問題, 合併有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包含乾燥症及兩種甲狀腺自體 抗體陽性。但抽血結果不符合抗磷脂質症候群之檢驗診斷標 準。另外,血液檢查也發現患者血中之維生素D 缺乏。依據 病人於108 年11月21至22日於臺中榮總之病歷摘要,住院紀 錄之診斷有antiphospholipid Ab syndrome(即抗磷脂質症 候群)及疑似有乾燥症,住院接受自費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ntravenous immunoglobulin , IVIG)、另一種anti-TNF α生物製劑Cimzia療法及自費皮下肝素針劑治療。該次病歷 有記載Anti-cardiolipin IgM ( ACA-IgM) 12.83 MPL 為bo rderline。經查臺中榮總臨床醫學實驗及病理診斷中心之參 考數據顯示,12.5至20 MPL為indeterminate (不確定的) ,20至80 MPL才屬於low to medium positive(中或高濃度 )。另外也記載『She denied any abortion history on 2 019/11/21 (with her sister together in ward). 』。 二、在上述條件下,病人於107 年8 月10日住院接受自費靜 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ntravenous immunoglobulin , IVIG )、維生素D 補充(優寶滴LiquiD P&B)、anti-TNFα生物 製劑Humira療法,自107 年8 月10日至108 年9 月19日止( 約13個月) ,於漢銘醫院約每月住院兩次,每次住院一日, 共計有二十五次療程;於相同期間病人於多次門診或住院出 院處方接受自費皮下肝素針劑治療。病人若有意隱瞞彰基免 疫風濕科醫師其過去之懷孕生產史,醫師完全無從查證,惟 相信病人所述,在確定診斷後,給予適當之醫療常規治療。 甲狀腺自體抗體陽性者可診斷為自體免疫甲狀腺炎,部分自 體免疫甲狀腺炎患者也會有反覆性流產或不孕病史,無論是 否合併抗磷脂質症候群。(一)眾多自體免疫疾病中,與準 備懷孕最相關、最被常提到的是『抗磷脂質症候群』;它是 一免疫造成的血栓相關疾病,可同時影響任何組織或器官的 動靜脈循環,其中部分臨床表現是在產科併發症方面,包括 一次以上懷孕10週以上不明原因正常胎兒之死胎、34週內因
子癲症或嚴重子癲前症造成正常胎兒之早產、3 次以上懷孕 10週以內不明原因之自然流產。若符合產科臨床表現,加上 抽血結果確認抗磷脂質抗體(包括以下任一Anti-cardiolip in IgM或IgG 、lupus anticoagulant 、anti- β2-glycop rotein-1)存在、並間隔12週以上再次抽血確認時,可確診 為抗磷脂質症候群。其中Anti-cardiolipin IgM或IgG 抗體 濃度必需是高或中等濃度。目前治療的共識是對於有血栓症 狀的病患投以長期口服抗凝血治療,在孕期有產科併發症者 則使用阿斯匹林(aspirin )和肝素(heparin , 如Clexan e )。對於反覆性(頑固型)產科併發症之抗磷脂質症候群 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anti-TNFα( 如humi ra或Cimzia) 或莫須瘤( Rituximab)在孕前控制抗體都可能 是後線用藥的選擇。病人於臺中榮總之病歷摘要,一無流產 病史,二無符合診斷之抗磷脂質抗體陽性之證據,故應判斷 為不符合抗磷脂質症候群之診斷。病人為乾燥症及自體免疫 甲狀腺炎患者,若無合併抗磷脂症候群,即使患者宣稱有反 覆性流產及不孕病史,仍罕用IVIG作為治療方式,病人於漢 銘醫院之自費治療不符合醫療常規。(二)關於是否需要住 院施打,IVIG有2%到6%的患者可能發生嚴重的副作用,最嚴 重的風險是血栓(血液凝結)、腎功能障礙和急性腎衰竭, 這些風險會隨著輸注速率與劑量提高而增加。免疫球蛋白靜 脈注射速度過快,可能出現發熱、多汗、頭暈、腹痛、血壓 升高,因此臨床上多以點滴幫浦緩慢靜脈注射數小時以減少 不適。設想一個60公斤女性若醫師處方每公斤體重0.6 克, 則須36克免疫球蛋白,以藥品( 3g/50mL/瓶) 仿單建議之靜 脈輸注速率"at a rate of 1 mL/min for the first 15 mi ns ; max . 3-4 mL/min"[ 6],單純點滴輸注時間就要三至 五個小時(還不包括更換下一瓶點滴的時間),若所需劑量 更大或輸注流速更慢時,則所需總輸注時間更久。因為超過 一半的輸注不良反應發生在輸注的最初數小時內,極少數患 者接受免疫球蛋白靜脈輸注可能出現嚴重過敏反應,有皮疹 、溶血、支氣管痙攣等過敏性休克症狀,因此輸注過程及結 束後皆須密切觀察是否發生不良反應。病人於漢銘醫院住院 接受治療的一日療程,根據護理紀錄紀載,絕大部分皆為傍 晚入院,晚間至午夜接受IVIG輸注,午夜前後輸注完畢,隔 日上午出院;若考量需輸注時間較長,輸注完畢仍要觀察不 良反應,住院治療或許有必要(前提為病人需要接受IVIG療 法)。(三)乾燥症也是自體免疫疾病的一種,免疫系統攻 擊自己身體的腺體,包含產生潤滑效果的外分泌腺腺體,如 唾液腺、淚腺等,導致嘴巴與眼睛的乾燥,持續的不適可能
造成生活品質之下降。也常有乾燥症患者有皮膚乾燥搔癢、 容易脫皮的症狀。乾燥症好發於40至50歲的女性,可能和其 他自體免疫疾病同時發生(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狼 瘡等)。乾燥症的治療以減輕症狀為優先,如多喝水或嚼口 香糖可以減緩口乾的症狀、人工淚液可以改善眼乾的症狀; 口乾症狀嚴重的病患可能需要一些直接刺激唾液分泌的藥物 ,如pilocarpine ;皮膚搔癢可用口服抗組織胺藥物及外用 止癢藥膏治療;以上治療都有健保給付。另外一個層次的治 療是疾病修飾的抗風濕藥物(disease-modifying anti-rhe umatic drugs , DMARD)的使用於淚腺、唾腺以外器官,雖 這類藥物的效果較慢才能觀察到效果,不過這類藥物才有可 能真正降低全身性的發炎反應,長期的改善症狀。如果病患 全身性的發炎反應較嚴重,常必須使用到類固醇(如甲基培 尼皮質醇脈衝療法)或者生物製劑(莫須瘤、anti-TNFα) 及其他免疫抑制劑才能改善病患的病情。病人於多次漢銘醫 院出院帶回藥物有開立足夠天數之口服抗組織胺藥物,平時 可用於控制乾燥症之皮膚症狀,惟治療效果因人而異。乾燥 症患者若無合併抗磷脂症候群,即使患者宣稱有反覆性流產 及不孕病史,仍罕用IVIG作為治療方式,病人於漢銘醫院之 自費治療不符合醫療常規。單純乾燥症患者無論是否要備孕 建議的治療方式無異,其要求的治療方式並非常規,無資料 顯示療效之比較。大多的減輕乾燥症症狀的治療通常沒有嚴 重的副作用。三、病人於107 年7 月25日門診抽血診斷後, 才於107 年8 月10日住院接受治療。所以並非未做診斷前就 預先要求院方安排IVIG及優寶滴療法,其做法符合一般就診 治療方式。惟病人是否符合標準診斷條件,是另一件事。四 、潛伏期通常用於傳染性疾病,乾燥症為自體免疫疾病無所 謂潛伏期。如項目二之丙分項所述,乾燥症好發於40至50歲 的女性,常見症狀為口乾、眼乾、皮膚搔癢等。乾燥症的治 療以減輕症狀為優先,如多喝水或嚼口香糖可以減緩口乾的 症狀、人工淚液可以改善眼乾的症狀;口乾症狀嚴重的病患 可能需要一些直接刺激唾液分泌的藥物,如pilocarpine ; 皮膚搔癢可用口服抗組織胺藥物及外用止癢藥膏治療。五、 病人之皮疹四肢搔癢為入院時身體理學檢查之發現,為其乾 燥症之症狀表現。病人於多次漢銘醫院出院帶回藥物有開立 足夠天數之口服抗組織胺藥物,平時可用於控制乾燥症之皮 膚症狀,惟治療效果因人而異。若治療效果不佳者,便須考 慮進階療法,如病患全身性的發炎反應較嚴重,常必須使用 到類固醇(如甲基培尼皮質醇脈衝療法)或者生物製劑(莫 須瘤、anti-TNFα)及其他免疫抑制劑時,可能有住院治療
之必要。如回復鑑定意見二之(二)所述,一般而言,接受 IVIG療法者,因輸注時間長及輸注過程中及結束後數小時, 需密切觀察是否有急性過敏反應,常安排住院治療。六、根 據台安醫院風濕免疫科杜昀真醫師於2019年在《內科學誌》 發表的論文〈抗磷脂症候群與懷孕〉,文中寫道『…其中IV IG是最常用在反覆性產科併發症的病患。IVIG如何調控免疫 系統和抗發炎反應目前還不完全了解,但它同時可以影響先 天性免疫力(innate immunity )和適應性免疫力(adapti ve immunity )。…但由於IVIG價錢昂貴,研究結果也具爭 議性,故目前只能是後線用藥的選擇』。依照國外文獻回顧 ,關於IVIG針對頑固型產科併發症之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患 者的常用劑量與頻率為,每月給予每公斤體重0.4 至0.8 克 ,持續至成功懷孕後第三孕期三十週以上。依據資料顯示靜 脈輸注之免疫球蛋白於血中代謝的半衰期為大約39天,所以 通常IVIG建議之頻率為每個月,病人接受IVIG的頻率為每月 兩次,不符合醫療常規。近幾年有些研究發現,維生素D 與 生殖系統的疾病如多囊性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肌瘤 、男性不孕症、卵巢早衰有關,甚至連試管嬰兒的成功率都 與體內維生素D 存量有關。近期也有一些試管嬰兒的研究指 出,母體有充足的維他命D ,排卵數及胚胎品質都比較好, 而且胚胎著床比率與臨床懷孕率都較高。維生素D 缺乏也在 骨質疏鬆與骨折、動脈硬化、糖尿病、心臟病、腦血管疾病 、失智症被討論。血液檢查此患者有維生素D 不足的情形, 即使非為求孕,接受維生素D 補充療法仍為合理的選擇治療 。惟開始補充維生素D 後,應每三至四個月追蹤血中維生素 D 濃度,於漢銘醫院之病歷資料並無後續追蹤之數值,卻仍 持續維生素D 補充療法。七、總結,依病人所有病歷,從醫 學理論與實務而論,病人確診抗磷脂症候群的過程有瑕疵, 且病人有刻意隱瞞免疫風濕科醫師其過去自然懷孕順利史, 編造反覆流產病史,引導醫師認定其有疑似自體免疫疾病併 產科併發症,利用醫師同理其為求孕而不易之痛苦心理,要 求一些高價自費但臨床治療證據不足之療法。若病人非為求 孕,IVIG通常用於嚴重或頑固性之抗磷脂抗體症候群(如併 發器官血栓時)、原發性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原發性免疫 不全症或川崎氏症等。」等語,有臺大醫院鑑定意見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96 至406 頁),上開鑑定意見,係依 據本院所檢送上開原告全部病歷資料,本於其專業醫療知識 及經驗加以判斷,足堪採信,堪認原告雖罹患乾燥症,住院 進行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及優寶滴-LiquiD P &B 治療,並 無必要,且不符合醫療常規,其刻意隱瞞過去自然懷孕順利
史,編造反覆流產病史,引導醫師認定其有疑似自體免疫疾 病併產科併發症,利用醫師同理其為求孕而不易之痛苦心理 ,要求進行高價自費但臨床治療證據不足之療法,原告據此 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應屬無據。
㈢至原告提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9 年評字第143 號 評議書雖記載:「申請人因『乾燥症候群/ 修格蘭氏症候群 』於108 年10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至亞洲大學附屬醫院住院 接受免疫球蛋白及優寶滴-LiquiD P &B 住院治療…經本中 心詢問專業醫療顧問,其意見略以:因注射IVIG(即免疫球 蛋白)前須先靜脈注射類固醇,且IVIG持續滴注,時間長, 超過12小時,住院治療應符合常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8 至56頁),僅係認定以住院方式注射免疫球蛋白符合常規, 並非認定原告罹患乾燥症有住院進行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 必要,尚難據此認定原告罹患乾燥症有住院進行靜脈注射免 疫球蛋白之必要。
㈣又亞洲大學附屬醫院以110 年4 月7 日院醫事病字第110000 0806號函復本院表示:「據風濕免疫科醫師確認:(一)病 人因乾燥症合併骨質疏鬆關節炎、蛋白尿及皮膚血管發炎需 接受住院治療數;108 年10月4 日至108 年10月5 日、108 年10月20日至108 年10月21日、108 年11月5 日至108 年11 月6 日、108 年12月11日至108 年12月12日、109 年1 月12 日至109 年1 月13日,共計5 次。(二)因蛋白尿及皮膚血 管發炎需住院接受免疫球蛋白治療,也因骨質疏鬆關節炎需 使用優寶滴-LiquiD P &B . 」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6 頁 ),惟其並未明確說明何以原告有因上開疾病住院進行靜脈 注射免疫球蛋白及優寶滴-LiquiD P &B 治療之必要,尚難 遽採。
㈤另臺中榮民總醫院以110 年4 月27日中榮醫企字第11042013 74號函復本院表示:「病人曾君同時合併NK cell abnormai lity,根據文獻可使用IVIG或intralipid治療。」等語(見 本院卷三第328 頁),惟其並未明確說明判斷依據,尚難遽 採。
㈥至被告抗辯原告自107 年起即陸續向數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 險,係屬損害保險,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原告 不得因上開疾病支出醫療費用而獲得超過該財產上損害之不 當得利云云,惟被告就其所辯原告向數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 險,且因上開疾病支出醫療費用而獲得超過該財產上損害之 不當得利等情,僅提出新聞報導為證(見本院卷三第422 至 42 3頁),並未明確表明並舉證證明原告究竟向何數保險公 司投保醫療保險,亦未明確表明並舉證證明原告可因上開疾
病支出醫療費用而獲得超過該財產上損害之不當得利,其所 為之上開抗辯,尚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個人定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乙 型保險契約第11條、第14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住院醫療保 險金、住院看護保險金,依據兩造間之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 療保險保險契約第11條、第1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實際支 出醫療費用,合計3,466,3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依,應併予駁回 。
六、被告聲請再送請其他醫院鑑定及向臺中榮民總醫院函詢當初 所為醫療處置之考量及理由云云,惟本件業經臺大醫院鑑定 ,其鑑定意見極為詳實明確(見本院卷三第396 至406 頁) ,詳如上所述,並無一再鑑定及函詢之必要,附此說明。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 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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