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22號
SLDV,108,重家繼訴,22,2021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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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李文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鄭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李婉伊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楊思源(即被告李婉菁之承受訴訟人)


      楊書和(即被告李婉菁之承受訴訟人)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張媛筑律師
      黃淑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楊思源楊書和為被告李婉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 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 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177 條第3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 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 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 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 年2 月9 日宣示判決,後於同月22日送達予被告李婉菁,惟 被告李婉菁於原告李文昌提起上訴(110 年3 月11日)前之 110 年2 月26日死亡,有本院送達證書、除戶謄本可稽,致 訴訟程序發生當然停止原因,依法即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查被告李婉菁之繼承人為其配偶楊思源、長子楊書和,且 其等已具狀聲明承受訴,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按,爰 裁定由上開繼承人等續行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定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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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