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永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毅
被 告 吳金明(兼吳陳對之承受訴訟人)
吳雪鳳(兼吳萬金之承受訴訟人)
吳國正
吳耀輝
吳耀宗
吳正夫
吳正雄
吳勉
吳秀霞
呂世超
吳忻岳
吳怜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紳睿
被 告 黃魏惠美(即魏榮鴻之承受訴訟人)
魏健吾(即魏榮鴻之承受訴訟人)
魏滿祝(即魏榮鴻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素美
被 告 魏家全(即魏榮鴻之承受訴訟人)
魏羽彤(即魏榮鴻之承受訴訟人)
楊魏登美(即魏榮鴻之承受訴訟人)
魏金琬(即魏榮鴻之承受訴訟人)
魏伶妃(即魏榮鑒之承受訴訟人)
魏廷宇(即魏榮鑒之承受訴訟人)
魏廷光(即魏榮鑒之承受訴訟人)
魏暄云(即魏榮鑒之承受訴訟人)
魏辰芮(即魏榮鑒之承受訴訟人)
魏士翔(即魏榮鑒之承受訴訟人)
魏浩宇(即魏榮鑒之承受訴訟人)
魏珮羽(即魏榮鑒之承受訴訟人)
魏佩貞(即魏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魏佑哲(即魏張來富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榮(即劉魏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水(即劉魏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琳(即劉魏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玉鈴(即劉魏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莉莉(即劉魏春之承受訴訟人)
魏明源(即魏隆成之承受訴訟人)
魏小倫(即魏隆成之承受訴訟人)
魏玉芬(即魏隆成之承受訴訟人)
吳雪錦(即吳萬金之承受訴訟人)
吳芝嫻(即吳萬金之承受訴訟人)
郭永福(即郭文德之承受訴訟人)
郭林寶連(即郭國治之承受訴訟人)
賴泓銘(即賴陳阿蓮之繼承人)
呂育儒(即賴陳阿蓮之繼承人)
賴淑媛
黃魏椿
魏秀琴
吳忠合
魏榮治
魏滿重
魏阿滿
魏金燕
魏秀勤
魏金團
魏麗慧
魏麗貞
魏麗慈
吳坤鎔(即吳忠和之繼承人)
吳忠明(即吳忠和之繼承人)
黃吳葉(即吳忠和之繼承人)
魏隆億
魏隆坤
魏隆傳
吳欣芸即吳靈芸
賴清治
魏守新
魏大千
魏隆定
魏隆萬
魏隆富
魏隆國
吳孟圖即吳宗霖
蔡淳茵
林木松
林俊燁即林文賓
林文興
林美玉
林玉枝
林美華
林承勳
吳建緯
魏源谷
吳永昌
莊光明
莊光華
莊光映
阮莊光子
莊美玉
莊皓捷
莊舒涵
詹美省
潘銘志
郭彩雲
郭招財
郭全成
郭忠裕
郭雅盈
魏慧怡 1822 E.Arizona St.,West Covina,CA
陳志朗
陳志銳
陳志昌
陳斯美
魏慶麟
魏慶淵
魏慶洋
魏玉琴
魏隆潭
魏隆德
賴金城
程海濱
追加被告 程尚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劉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玉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次按如原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他當事人聲請更正前已死亡 ,依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第1 項規定,應逕列確定判決效力 所及之原當事人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因原當事人之當事人能 力已喪失,縱列其為相對人,亦無程序繫屬可言,從而亦不 生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參照)。經 查:本件被告賴陳阿蓮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賴泓銘、呂育儒;被告吳忠和於110 年1 月29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吳坤鎔、吳忠明、黃吳葉,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索引卡查詢、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364-384 、408-438 頁);因被告賴陳阿蓮、吳忠 和係於原判決確定之108 年7 月22日後、原告聲請更正前死
亡,依上開說明,應逕列渠等之繼承人為被告,併予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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