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22號
SLDV,107,重訴,52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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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黃素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郭懿瑩 
被   告 張永正 

      張翠華 

      林秀珠 

      張貴成 

      魏清容 

      王鳳嬌 

      陳弘軒 

      張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4 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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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