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黃素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郭懿瑩
被 告 張永正
張翠華
林秀珠
張貴成
魏清容
王鳳嬌
陳弘軒
張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4 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